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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天学一点处警知识(第1期):如何接好警?

2016-01-01 百书兄


【操作规程】

1.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。

2.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,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(事)件的主要情况(发生时间、地点、主要情节)及本人的基本情况、联系方式。

3.对于有疑问的报警,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,报警案(事)发地址无法明确的,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,进一步了解情况;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,警情发生地明确的,立即派人到场核实情况。

4.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:

(1)警情发生的时间;

(2)警情发生的地点;

(3)警情的基本情况(包括性质、涉及的人员数量及范围等);

(4)当事人的情况;

(5)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;

(6)警情发生的原因;

(7)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,包括伤亡人数、造成的财物损失情况等;

(8)报警人的基本情况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身份、联系电话、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、当前在何处报警、与案(事)件的关系等。

5.属于求助报警的,应当问明求助具体内容,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;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,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。

6.属于投诉的,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内容;同时,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;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。

7.按规定填写、存储接处警记录。

8.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民警出警。

【注意事项】

1.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,应按时间顺序,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。有条件的单位对电话报警可以录音。

2.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,应制作询问笔录。

3.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,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民警先期处置,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。

4.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危难情形,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、受伤、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,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、煤气中毒、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。

5.盗窃电能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,构成犯罪的,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。

6.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:

凶杀类

(1)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,犯罪嫌疑人人数、特征(性别、年龄、身高、穿着、衣服颜色、明显特点)及所携带凶器,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、方式(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,问清车型、车号、车身颜色等);

(2)作案方式(持枪、持刀、爆炸、投毒或其他方式杀人);

(3)伤亡人数、受伤程度、伤亡者在何处及财产损失情况。

盗窃类

(1)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,犯罪嫌疑人人数、特征(性别、年龄、身高、穿着、衣服颜色、明显特点);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、方式(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,问清车型、车号、车身颜色等);

(2)作案方式;

(3)财物损失情况(数量、特征、价值等)。

抢劫、抢夺类

(1)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,犯罪嫌疑人人数、特征,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、方式(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,问清车型、车号、车身颜色等);

(2)被抢物品名称、数量和特征,有无人员受伤以及受伤程度;

(3)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(是否使用机动车,有无使用枪支、刀具、棍棒等凶器)。

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类

(1)现场状况;

(2)参与人数;

(3)所持凶器;

(4)人员伤亡情况;

(5)引发原因。

放火、爆炸类

(1)燃烧或爆炸物类型;

(2)现场是否有人员被困、伤亡;

(3)现场是否起火和火势情况;是否有不明气体、液体或气味;

(4)建筑物和物体毁坏情况、波及的范围;

(5)现场周围的情况;

(6)尽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、特征(性别、年龄、身高、穿着、衣服颜色、明显特点),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、方式(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,问清车型、车号、车身颜色等)。

危险物质事故类

(1)泄漏物质或液、气体的形态、颜色、味道及容器上物品的标志;

(2)容器的容量,危险物质或液、气体洒落、泄漏的数量、范围、规模;

(3)是否有人不适、昏迷、受伤、死亡、被困等;

(4)危险物质或液、气体的来源;

(5)发生地周边地理环境、人群居住和分布情况。

群体性事件

(1)事件的表现形式(集体上访、请愿、静坐、聚集闹事、堵塞交通、冲击党政机关、罢工罢市罢课等);

(2)事件参与人员的情况及人数;

(3)引发事件的原因;

(4)现场情况(聚集人员情绪,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状况,是否引起冲突打斗或其他过激行为等);

(5)当地党政或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人在现场处理。

纠纷类

(1)参与纠纷的人员情况、双方的关系;

(2)引发纠纷的原因和纠纷性质;

(3)是否引发刑事、治安及交通问题。

【主要法律、法规依据】

依据一:

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,应当立即救助;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,应当给予帮助;对公民的报警案件,应当及时查处。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21条1款

依据二:

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,应当做到:

(一)询问基本情况,制作询问笔录,填写《接受案件回执单》,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;

(二)对紧急案(事)件,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,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。(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》第48条

依据三:

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、查询、求助时,应当做到:

(一)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;

(二)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,详细问明情况,积极帮助查找;

(三)对于群众的求助,属于职责范围的,积极帮助解决;不属于职责范围的,向群众说明理由。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;

(四)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,详细做好记录,尽快查找失主。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,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。(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》第49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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